今天網路上最受關注的新聞莫過於 Google 被北市府罰百萬了,在噗浪或各大社群網站都看到許多人針對北市府和 Google 這一番的作為頗有微詞。有些人認為北市府管太多,自己國家的網站都管不好了,還管到別人去;有些人則認為 Google 太霸道,無預警地將所有台灣開發者所開發的付費 app 全數下架,將台灣 Android App 開發者利益置之不理,台灣的消費者和開發者無緣無故被成為這場戰爭的第一隻犧牲打;也有人覺得台灣的法律太舊,虛擬商品不應該和實體商品是用相同的法規。
我就不急著論斷這整件事情究竟誰對誰錯,我只想說說我的看法:
北市府對 Google 不願配合而開發百萬,合理嗎?
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,Google 總部所在的美國更是一個高度民主法治的國家,但 Google 卻直接明確表示拒絕台灣消保法的規定,一個刻意挑戰法治體系的跨國企業,如果台灣政府不出手開發,未來哪家外商還願意遵守台灣的法律規定? 即便是 Android Market 15小時退費的規定是全球政策,但也可凌駕於他國的法律之上。因此我很贊同北市府對 Google 白目的行為開發百萬的作為。
虛擬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,哪來鑑賞期可言?
在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即說明:
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
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
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而網路購物則因為與郵購商品同樣都是「在購買前看不到實體商品」的消費模式,因此也同樣適用此條文規範。我們必須承認,台灣許多法律條文早就都已經不合時宜,應該推動修法才能促進發展。但是這並不代表因為法律不合時宜就能不遵守法律,甚至擺明挑戰法律。也有許多人認為網路上買下載版 (ESD) 的軟體同樣都沒七天的鑑賞期,app 也是軟體為什麼北市府就要找碴罰款?
一般電腦的軟體都是以序號(SN)做為驗證軟體合法性的機制,但其實序號因為並不具備任何的身分驗證能力,因此很容易就被複製、盜版使用,因此在無法確認使用者是否已將序號複製一份存檔的情況下,商家不接受退貨的做法其實合情合理;但是對這些行動裝置的 app 來說,所有的 app 都必須與某個帳號關聯(付費的甚至要輸入信用卡號),平台可以很容易的掌控消費者購買/退貨的行為,也不必擔心 app 被盜用的問題(JB 或 root 的情況不在此論),因此我認為 app 比起一般電腦軟體更為接近實體產品,也比較適用消保法19條的規定。
至於台灣法律至今尚未對虛擬化商品有更實際的作為,我想大概是這塊的油水還不夠肥,無法推動這群政客去為其努力吧!我們該做的應該是盡速推動修法,讓不合理的情況合理化。
其實不合法的法律還有很多,舉個最常見的案例就是騎車忘了帶行、駕照,現在路上的警察隨身攜帶查詢機器,只要身分證號碼就可以查得到你的行駕照資訊,帶著一堆紙卡在身上是數十年前還沒有資訊設備時候的作法。但法律就是規定行駕照沒帶就依法開罰,難道我們能有第二句話?
那 Google 片面將台灣付費 app 強制下架又是怎樣?
如果從正面的角度來說,Google 暫時關閉台灣的購買付費 app 的服務求自保這是正確的。但是 Google 在宣布不願遵守台灣法律的同時,也宣佈這項作法,其實很明顯的有綁架台灣消費者、開發者作為談判籌碼的嫌疑。殊不知有多少公司/開發人員是靠著 Android Market 上的使用者付費營利的,Google 片面下架的做法,不曉得會對多少開發商造成影響,只能說......2裂。
再者,每個 Android 的開發人員都付一筆註冊費用給 Google ,才能將 app 上架到 Android Market 上,Google 這樣的行為讓付了註冊費的開發人員頓時投資石沉大海,這算不算惡意詐欺?還得讓台北市府來決定了。
15分鐘的鑑賞期夠用嗎?
15分鐘的鑑賞期究竟夠不夠用,其實要看你購買的 app 類型:如果購買的是遊戲的話,那15分鐘也許足夠;但如我購買的是 GPS 導航軟體,這15分鐘是絕對不夠的。Google 也不應該因為"大多數都下載遊戲"而犧牲了這些比較專業的軟體所需要的評估時間,更不應該拿營利商的收益來說嘴。
但如果軟體已經提供試用版下載,那其實也不必鑑賞期了。都有試用版了還會買錯,也只能怪自己了。
小結
我很少認同台北市政府的一些光做表面功夫的作為,尤其是那位超愛居功的市長。但這次面對 Google 蠻橫的行為,我非常贊同北市府拿出政府應該有的魄力和作為。不應該讓跨國企業訂定自己所謂的"統一規則",更不能苟同讓這些規則凌駕在法律規範之上。
不過這次 Google 居然這樣拿台灣的消費者和開發者作為談判籌碼,也實在讓人看清 Google 這幾個決策者對於消費者權益的重視程度。而這看來也是 Apple 目前仍然大勝 Google 的原因之一。